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>>密云地方志
 
【走进方志】地方志编写单位
来源:摘选  发布时间:2007-04-02
第一,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、地方综合年鉴,只能由本级政府负责的地方志工作机构编纂,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;
第二,凡未经批准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、地方综合年鉴的,要依法查处;
第三,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、地方综合年鉴,均为职务作品,其著作权归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,参与编纂的人只可享有署名权;
第四,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资料、实物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等,要由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,妥为保存,修志工作完成后,要移交档案馆或方志馆,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者出租、出让、转借,更不得损毁。